【案号】(2012)扬广知民初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书(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键词】注册商标专用人 驰名商标 商标近似
【导读】商标近似指的是商标文字的字形和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和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与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基本案情】原告是“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所拥有的“前列康”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生产销售的“前列康”普乐安片投放市场已有三十年,且投入巨资用于产品宣传,广为患者认同。
现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当地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前列康”软胶囊,不仅使原告蒙受经济损失,也危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原告便起诉被告并请求法院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召回、封存、销毁含有“前列康”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赔偿损失以及赔礼道歉。
法院结合本案被告的经营规模(工商登记信息中,投资额仅为2万元)、侵权情节、侵权后果、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在本案中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
【案例评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律师分析认为:
从司法鉴定的角度来看,本案争论的焦点: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法》,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能获得注册。
商标虽然近似但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相类似的,可以获得注册。
指定使用的商品虽然类似但商标不相近似,也可获得注册。
因此,在商标申请、异议、复审等各个阶段,准确地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商品是否类似,将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取得。
一、什么是相同或近似商标
相同商标指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完全相同或在视觉上难于区分的商标。
近似商标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商标,即容易使消费者混淆商品或服务出处的商标。
相同商标比较容易判断。
而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则要从商标的音、形、义三要素考虑。
音,指读音是否相同或近似到易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包括中文与中文、中文与数字、中文与外文、中文与记号等是否音同。
形,即为商标的外形,特别是商标的整体结构和外观,包括颜色、构图、文字类型、记忆等近似。
义,即商标的含义是否相同或近似到不易区分,含义近似包括中文与中文、中文与外文、外文与外文、中文与图形、外文与图形指的是同一事物,消费者呼叫与认识一样。
判断时,上述三方面要综合考虑、综合分析。
二、什么是相同或类似商品
为了方便商标的注册,国际上通过协议对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了分类,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尼斯分类“该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为42类。
其中,第1类到第34类是商品,第35类到第42类是服务。
一般来说,尼斯分类的目的之一就是帮助商标注册申请人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
但是,仅有该分类是远远不够的。
企服快车面,每一类中的商品都很多,但它们并不必然是类似商品。
另企服快车面,即使分属不同的类别,两种商品也有可能构成类似商品。
更何况,新型商品、新型服务的产生速度远远超过尼斯分类更新的速度,相当一部分亟需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可能难以直接在该分类中找到相对应的名称。
根据《商标法》,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能获得注册。
商标虽然近似但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相类似的,可以获得注册。
指定使用的商品虽然类似但商标不相近似,也可获得注册。
因此,在商标申请、异议、复审等各个阶段,准确地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商品是否类似,将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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