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作为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的代理人,不仅要对商标不侵权抗辩事由熟悉,更是要在实践案例中学会灵活运用。
通过这些年办理有关商标侵权案例所积累的经验,一个案件如何辩护并非罗列出所有不侵权抗辩事由,而是学会运用关键证据去挖掘能够使用的抗辩事由,再寻找辅助证据进行佐证。
本文将从证据的角度分析“非商标性使用”不侵权抗辩事由。
【基本案情】原告DS公司系一家从事生产、加工烘烤制品并销售的外商独资企业,为了推广其月饼,于2009年9月份,除了使用自身商标外,还对每一款月饼划分如“秋爽”“美满”等类别进行生产销售,涉案商标“乐活”也在类别之内。
涉案商标是商标权人于2009年七月份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糕点、麦片等,目前尚未在商品上进行使用。
当地工商局接到举报进行查处,认为原告使用“乐活”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侵权,遂责令其停止侵权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原告不服上诉至法院。
【法院评析】本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原告在其商品上使用“乐活”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具有显著性,标示性效果明显。
但由于原告在使用“乐活”标识之前该标识并未被注册商标,且在涉案标识被注册后到工商局查处时,期间仅为两个月,侵权时间短,不存在搭便车嫌疑。
因此变更处罚决定,将罚款人民币50万元改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律师点评】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消费者能够通过标识将产品与标识联系起来,因而商品商标的标识应该具有显著性。
非商标性使用是从商标的功能角度考虑,即其使用并非为了要突出该标识,并非为了让消费者从该标识中对产品进行联系起来。
如仅仅只是为了标明一种产品的口味等。
非商标性使用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为通用名称性质的商标。
众所周知,商标的种类繁多,各色各样的商标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中也都能够找到,有些表明产品的原料、产地等都被注册为商标,该类商标在商标法中成为通用名称,一般通用名称是不被允许注册为商标的,但通过商标与商品的使用达到商标的效果则会被允许注册,但其无法禁止其他人的正当使用。
如有人将“苹果”注册为商标,其就无法阻止其他人在真实的苹果上标注苹果字样,也不能阻止其他人在苹果口味的商品上标识苹果字样。
第二种即是普通的商标。
普通的商标是相对于通用名称来说,如最近流行将网络用语注册为商标,本案中,“乐活”商标即是一个网络热词,通过将网络热词注册为商标能够快速的使消费者所熟知。
但也有其弊端,如有些人仅仅是单纯的想使用网络词汇进行一个产品说明或者宣传,其可以禁止其使用吗?笔者认为需要从标识使用人使用的性质进行考察,如本案中,被告使用“乐活”并非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月饼的类别划分进而达到推广的效果,法院认定其是作为商标使用,笔者是存在疑问的,像被告所推出的一共二十多款月饼,每一款月饼除了使用自身的商标外,还想出其他特点的词语进行划分,这些词语都代表着中秋月圆美满之意,乐活属于一个网络热词同时也具有美好之意,用于划分月饼是不能够被限制的。
原告将“乐活”注册为商标,就应该想到此种情况。
所以笔者认为被告在其月饼上使用“乐活”作为月饼划分类别含义使用是不属于侵权。
如何运用证据进行证明,首先需要证明“乐活”词语属于网络词汇以及其含义的说明;其次证明被告其他二十多款的月饼使用词汇与“乐活”进行比较,说明其含义具有相似性;最后从原告“乐活”商标注册时间并不长,不具有影响力,且原告使用“乐活”在先,原告也不能阻止其使用该标识。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尖端知识产权平台)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