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那么,著作权人定义是什么意思?现在就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人定义是什么意思著作权人又称"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人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

原始著作权人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继受著作权指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原始著作权人享有的是完整的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继受著作权人享有的只是著作权的财产权,而对著作权的人身权则只有保护的义务。

著作权人除依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的"作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外,下列情况的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人。

二、著作人身权的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三、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承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

1、不可转让性。

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著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

如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

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二元说的代表。

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

德国1965年《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著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著作权不得转移。”我国《著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

2、永久性。

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有采取无限主义的,如前述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也有采取有限主义的,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仅及于著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间,该期间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相同。

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3、不可剥夺性

4、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著作权人定义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著作权人又称"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若您还有什么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中,我们怎样才能避免侵犯他人或企业的版权呢?这里就跟着行知小编学习学习吧。

1、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只有有强烈的法律意识,才能时时刻刻避免违法行为哦。

2、要尊重他人辛勤劳动的成果,不走捷径,投机取巧,脚踏实地地制作、制造、发展自己的著作权产品或作品。

3、在投入使用或商品化之前,要了解目前的版权状况,并严格把关,尤其要核实借用、引用或旁证的内容,以免侵犯他人版权。

此外,随着网络的日益发达,我们经常会在网络上发布自己平时的一些作品,如原创插画、文章、舞蹈等,在让更多人看到自己的作品的同时,也要注意不断提高自己的版权意识。

4、在发现某人未经同意将其作品发表到他人平台上时,应立即发出声音。

本人的工作被商业利用,更应该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类似地,临摹或分享别人的优秀作品时,要注明出处,标明作品的来源,尊重作者,尊重艺术。

数字版权、电子版权和无线版权是什么意思...目前,中国的数字出版市场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中国出版业从传统出版模式向数字模式转型的道路并不平坦,版权问题随时都可能影响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数字版权保护,由于数字出版是一个以技术发展和版权增值为核心的行业,版权保护是其发展的核心问题。

在美国,版权产业是其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和信息经济的驱动力。

可以说,没有版权保护,就没有好莱坞全球市场。

在我国,由于数字技术对传统版权保护的冲击,版权的数字作品无法得到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经常受到损害。

此外,相当一部分网民缺乏良好的版权保护意识和正确的数字消费观念,导致数字出版产业链不完善,无法进行正常的产业流通,数字出版产业难以健康发展。

这些是数字出版领域仍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事实证明,书籍数字化后,盗版变得极其容易,拷贝与原件完全一样,而且几乎没有拷贝成本,这使得对在线出版的版权控制变得更加困难。

一些新出版的畅销书很快被制成电子书,并在网上中流通,但这些书往往是由一些个人网站未经授权制作的,这违反了著作权法律。

因此,目前许多出版社不愿意将他们的图书数字化,主要原因是担心数字出版中的盗版。

“版权的法律保护没有解决好,即使行业本身有发展潜力,出版社也只能敬而远之。

虽然目前流行的数字版权技术DRM通过下载收费、数字阴影加密、硬盘绑定等措施来控制网上出版物的传播范围,但它可以严格控制电子书的阅读周期和阅读次数,读者不能擅自将电子书拷贝或打印给朋友,可以对网上出版物进行一些必要的版权控制和管理。

然而,在线出版物形式多样,制作技术也在不断改进。

随着硬件产品的快速发展,很难形成一种通用有效的数字版权技术来彻底保护各种网络出版物,并确保其加密技术永远不会被破解。

因此,数字出版领域的版权保护已经成为限制出版商进入数字出版领域的障碍之一。

因此,除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外,我们还应该在版权保护的技术层面上进行突破和创新。

首先,“出版”具有权威性;互联网网上发布信息非常方便,任何人都可以发送。

因此,不良信息和错误信息遍布整个网络。

有序的信息是财富,无序的信息是垃圾。

更重要的是,“出版”有版权。

如今,大部分网络信息都是从我和我自己那里复制过来的。

快速复制技术已经培养了大量的谷歌作者,在谷歌和复制的帮助下,他们可以在几天内完成一项伟大的工作。

出版商敢在这样的媒体上发布他们的食客吗?因此,数字出版的第一个因素是:数字出版物只能看到,但不能免费传播。

著作权包含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大类。

其中,著作权财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可以流转。

实现著作权财产权的流转有两种方式:

一是权利的许可使用;二是权利的转让。

那么,著作权人如何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呢?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可以采取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承诺的方式。

至于著作权人具体采取哪种方式行使许可使用权,要根据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限、被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和性质、付酬的多少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信任程度等多种因素来作出决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的,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应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其中,许可使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好处在于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时间、付酬标准、违约责任等,当产生权利纠纷时可以该合同内容为依据解决权利纠纷,保障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企服快车当事人不得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