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当前版权代办客户需求的不断增加,近些年来相应的代办机构数量也呈现出较为明显的提升,部分客户由于之前缺少版权代办的实践经验,进而在各类代办机构中不知道如何准确选择,总体而言,选择一家合适的版权代办机构时需要重点考察如下事项。
第一,代办机构人员素质。
员工素质的情况是大家选择版权代办机构时需要首先考虑的事项,版权代办需要代办机构从业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建议大家实际考察时,应详细考察代办机构从业人员的具体素质情况,重点可从从业经验、资质证书、学历教育等方面进行综合研判。
第二,代办机构行业经验。
行业经验情况也是大家选择版权代办机构时需要重点考虑的事项,行业经验较为丰富的版权代办机构,其后期提供的版权代办质量相对来讲更有保障,自然也更值得广大客户信赖和托付。
如果一家代理机构成立的时间较晚,则意味着该机构的行业经验相对不足,建议大家慎重选择。
第三,代办机构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情况也是选择时不可忽略的要素,建议大家实际选择过程中,应仔细深入查验版权代办机构的成功服务案例情况,如果一家代办机构提供的案例较少,且没有与自己较为接近的成功服务案例,则建议大家不要轻易选择。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有形式要件,而且要求内容也要合法,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党的政策和决议等,如恶毒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作品、企图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文字作品等,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现在是一个信息社会,信息的交流自然离不开软件,所以申请软件著作权还是很有必要的,这样才能够受法律保护,别人才不敢随意的侵犯,每一个软件都是开发者的心血,所以国家法律也依法保护软件开发者的相关权利,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软件的开发者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怎样维护软件著作权法计算机关软件著作权在开发者完成软件时就开始受法律的保护。
二、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有形式要件,而且要求内容也要合法,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党的政策和决议等,如恶毒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作品、企图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文字作品等,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有悖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律都不保护黄色的、内容淫秽的作品,同样,许多国家对故意欺骗公众的作品以及蔑视宗教信仰的作品也不给予著作权法上的法律保护。
3、进入公人领域的作品保护期届满后,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其著作财产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支付任何报酬加以利用,但不能损害作品作者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永远受到保护的。
4、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这类作品包括三种:第一、国家的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这类作品需要广泛的使用和传播,如果给予著作权保护,反而影响了它的使用和传播;第二,时事新闻。
这里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第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类作品是逻辑运算的结果,不具有独创性,故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计算机软件用户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机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用户使用计算机软件必须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未经许可或者经许可,但超过许可的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应承担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下列民事责任:
一、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经许可,但超出规定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构成犯罪的,依《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
1、《著作权法》规定的计算机软件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是指:
1)复制或者部份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3、处罚的数额见侵权复制品人的赔偿数额以及诉讼请求人的律师费用的支付两篇文章。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逐渐加强,知识产权包含的内容也很广泛,像大家所知的版权。
今日版权代理要向大家介绍一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那软件版权权力归属于哪方,如何确定?下面将为您详细解答。
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划分:
(1)独立发展;软件版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或者是根据软件开发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开发负责的自然人。
(2)合作发展。
共同开发软件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需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
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明确约定的版权归属,则可以分割使用,可以分别对其各自开发的部分享有著作权。
(3)继承与转让。
要想继承软件版权,属自然人所有,其死亡后,在保护期内可由继承人继承,继承软件版权以外之一切其他权利,包括人身及财产权。
著作权人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变更或者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担著作权保护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能力承担著作权保护义务的,由国家享有。
主要有以下三种软件著作权限制:
1.合法复制的软件所有者的权利。
(1)根据所用需求将软件安装在计算机等信息处理能力强的设备中;(2)制作备份副本,以防止副本损坏。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这些备份副本,并有责任在拥有者失去合法副本的所有权时将其销毁;(3)对软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使之适合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改进其功能、性能;但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将修改后的软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类似软件。
软件开发商所开发的软体,因可选择的表现方式有限,与现有软体类似,并不构成对现有软体版权的侵犯。
3.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用法。
如果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该软件是侵权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软件。
若复制品使用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在支付赔偿后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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