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纳税人咨询:“只要是有真实交易取得的、通过认证的正常发票是不是一定没有问题?”
答案是:不一定。
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案例】厦门某服饰有限公司到石狮布料市场采购布料,跟某店铺确认样板并签订合同,货物由销售方配送至该公司的生产地址。
该公司按照对方提供的对公账户付款,并取得对方邮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为河南省禹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商品名称、数量及金额无误。
该公司发现为异地开票后立即提出疑问,对方答复称都是这样开票的,没问题!该公司遂将该发票提供给财务做账,进行认证抵扣,而该批材料经过领用生产后形成的产品也于当年度完成销售,相应的成本已结转。
问题一:该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入账有什么涉税风险?
答:该公司从福建省石狮市购货取得了河南省禹州市开具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规定:
“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偷税。
问题二:偷税行为可能会涉及的后果有哪些?
答:偷税行为可能会涉及的后果有
1.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可能涉及到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及相应滞纳金。
2.面临行政处罚。
被认定为偷税,将面临处所偷税款0.5-5倍的罚款,若该公司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移送公安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4.影响纳税信用评级。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偷税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则会直接判为D级。
5.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开展联合惩戒。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将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做生意一定要搞清楚两个问题:交易方到底是谁?他在哪里?如果出现了和甲公司做生意,取得了乙公司开具的发票;或者是和山东的商家做生意,取得了山西商家开具的发票。
虽然发票是真的,但交易方是假的。
不要认为这是一件小事,这是文件明确规定的偷税行为。
这样的发票后患无穷,需要财税人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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