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

具体资料需要向税务局提交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海关缴款书原件

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作出新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7月1日之前开具的还是为180天。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的适用范围、填写要求、抵扣流程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进口货物并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海关缴款书的填写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

(三)进口增值税允许抵扣的操作流程:

1、纳税人在取得海关缴款书后按照规定提交海关缴款书相关信息申请稽核比对。

2、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

3、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纳税人可提交《“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及海关缴款书原件提请数据核对,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才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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