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近日发布《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了在商标评审(广州商标注册)中,案件当事人(商标注册申请人)可在商评委的主持下,对相关证据当场就可以进行质证(商标审核),以确定证据效力,便于查明案件(商标申请)的事实,尤其是查明那些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的事实,保障评审案件的公正审理。下面和企服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资讯吧!

依照商标法、商标评审规则(商标注册审核)的相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的一般实行书面审理。但如果是对案件的有关证据存在者疑问,认为需要进行当场质证的必要并作具体相关的说明,商评委可以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决定对评审案件进行口头审理。

依《办法》规定,启动口头审理程序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商评委根据案件需要,依职权主动启动的口头审理;另一种是当事人向商评委请求进行的口头审理。评审案件申请人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提出评审申请时或者最晚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评委提出。口头审理仅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而采用的一种审理模式,不需要额外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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