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注册商标之后,就拥有了十年商标专用权,但如果连续三年未使用该商标,他人可以向该商标发起商标撤三,一旦撤三成功,将不再拥有商标专用权,因此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要注意保留使用的证据,今天就来说说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商标有使用过。
1、商品
这里的商品不一定指有形的商品从广义的角度去理解,也包括服务。有形的商品很好理解,只要上面有商标即可。对于服务,其实也可以用有形的方式展现出来,例如用卡片的形式标明所提供的服务,卡上一定要印有自己的商标名称。
2、包装
包装和商品的表现形式差不多,都是需要在上面印有商标。需要注意的是在产品包装物上使用的商标应当与申请注册的商标一致,并注明日期,同时要显示出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如果商标是许可他人使用的,还需要显示被许可人的名称。
3、发票
发票是证明交易存在的基本凭证,正规的企业、个体户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消费者提供企业开具发票。
通常很多企业在平时开具发票中并没有写明商标名称,该种发票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开具发票时候应规范填写票据,表明商标名称。
4、合同
合同或者协议中,如果协议中仅列明产品名称,但是没有表明清晰的商标名称,或者根本就没有显示商标名称,这种情形的合同或者是协议是不具有商标使用证据的证明力的。所以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表明商标名称和图样,确保商标使用证据的真实有效。
5、广告
广告是企业对外推广宣传的重要方式,例如在报纸、杂志、电视节目、展会、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宣传载体上都会显示企业的产品信息,并将商标作为企业形象的传播媒介。
以上这些证据都能证明商标在一定时间内有使用过的迹象,在保留证据时有一些注意事项,例如证据保留要全面,单一证据可能无法充分证明,多种证据能更充分的证明。并且要注意保留的时间,由于商标撤三是三年内未使用,但未规定是在哪三年中未使用,因此最好每年保留一次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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