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文,自2012年2月1日起,我国将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增加列入营业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文,自2012年2月1日起,我国将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增加列入营业税征税范围。

该文明确,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另外,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