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已故学者容庚之名在两年前即遭抢注,涉事企业——广州市容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容庚文化”)辩称“起名纯属偶然”,但经营范围与容庚先生的研究领域高度重合。
在容庚的长孙提交名称争议申请后,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涉事企业于一个月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的决定。
商标如门面,有明显辨识度才会赢得高度注意力。
但许多商家为了“求关注”,不惜使用“旁门左道”:借助奥运会热度花式抢注体育健儿姓名、碰瓷舆论热点抢注争议人物语录、紧跟时尚潮流抢注乏善可陈的流行梗……这些行为让商标少了一份信誉,多了一份无聊和空洞。
具体到容庚之名被抢注,公众之所以愤怒,不仅是看不惯“傍名人”现象,更是因为对已故文化学者的不尊敬。
容庚先生是中国古文字学的重要奠基者、迄今向国家捐赠青铜器数量最多的个人,其渊博学识和无私情怀令人钦佩。
反观该公司拿已故学者姓名从事“搭便车”的操作,美其名曰“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却大肆赚取经济收益,如此两面派作风,俨然丢了体面与尊严。
名字受的这些“委屈”,到底要不要管、该怎么管?相关法律法规自有肯定答案。
以具有明确针对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例,“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从商标注册申请实践看,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依据有关规定,多次作出驳回诸如“常香玉”“老舍”等以文化名人姓名、笔名申请注册的商标,对保护名人的姓名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由此,公众也就不难理解一纸责令整改通知书背后的法理依据与价值导向了。
个案已有圆满结局,但“傍名人”歪风仍留给我们不少思考。
涉事公司负责人发问“如何界定容庚是不是名人”,无疑点出了当下公众认知的一大痛点,哪些人可以被称为“名人”,谁有对这一群体的界定与解释权?仁者见仁,社会恐难以在短期内给出明确答案。
但正是如此,企业的良知与坚守更显弥足珍贵。
具体讲,摒弃“商标短视症”,对那些在特定领域或行业的优秀人才多些尊重、少些利用,向内寻求突破与创新,凡此种种皆优于“窃”名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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