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连尚公司的上诉请求,连尚公司最终未能化解“WiFi万能钥匙及图”商标在其广告类服务商的欺骗性之虞,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对第23602110号“WiFi万能钥匙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如图)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得以维持。
注册申请接连被驳
据了解,连尚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涵盖从事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服务、网络工程、广告的设计与制作、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等。
连尚公司在官网上宣称,截至2016年6月底,“WiFi万能钥匙”累计用户数超过9亿,月活跃用户数超过5.2亿;同年下半年,连尚公司开始加速“WiFi万能钥匙”的商业化布局,当年其信息流广告收入达15亿余元。
2017年4月14日,连尚公司提出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第35类服务上。
针对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涉案商标与第12003959号“WiFi共享精灵”商标、第15087202号“云WIFI”商标、第16316328号“平安WIFI”商标、第23174136号“wifi及图”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且涉案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据此,原商标局驳回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
连尚公司不服原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随后向原商评委申请复审,并提交了该公司的广告照片、媒体对该公司及其产品的报道、该公司获奖情况及财务报告等证据,据此主张涉案商标经过该公司的使用、宣传,已达到了驰名的程度,与4件引证商标在外形、读音等方面不近似,而且其他包含“WiFi”词汇的商标已在第35类服务上被核准注册。
综上,连尚公司请求对涉案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第23174136号“wifi及图”商标在初审阶段由原商标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涉案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而且涉案商标与其他3件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但是,原商评委认为涉案商标中的“WiFi”是一种可以将个人电脑、手持设备等终端以无线方式互相连接的技术,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连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亦不能成为涉案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综上,原商评委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复审决定,对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能否注册终审有果
连尚公司不服原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涉案商标并非表述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而且涉案商标经该公司大量推广使用宣传,并未使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
记者了解到,连尚公司通过转让获得了核准注册在广告、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与手提电话、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上的4件“万能钥匙”商标,上述商标曾因欺骗性之虞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原商评委认为其均不存在带有欺骗性的情形。
同时,该公司申请注册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服务上的两件“万能钥匙”商标,亦曾被他人主张带有欺骗性而提出了异议,但原商评委亦认为其不存在带有欺骗性的情形。
针对连尚公司的诉讼主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中的“WiFi”是一种可以将个人电脑、手持设备等终端以无线方式互相连接的技术,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带有欺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而上述规定属于绝对条款,与涉案商标是否经过使用而获得知名度及显著性并无关联。
同时,商标授权审查因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其他商标并存的情况并非涉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一审判决驳回连尚公司的诉讼请求。
连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涉案商标并非表述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而且同类别上大量含有“WiFi”字样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依据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涉案商标也不应被认定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
同时,连尚公司系通过使用涉案商标的“WiFi万能钥匙”App为媒介向用户提供免费互联网接入服务,已经积累了大量用户,该标志与连尚公司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存在带有欺骗性的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由图形、英文字母“WiFi”和中文“万能钥匙”构成,其中“WiFi”是一种将电子终端以无线方式互相连接的技术,而“万能钥匙”则是对建立连接时密码破解的通俗称呼,将涉案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性质产生误认,带有欺骗性。
同时,涉案商标的欺骗性并不因涉案商标在互联网接入服务上的使用而消除,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涉案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连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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