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广州等地多家公司因未取得全红婵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擅自抢注国家跳水运动员全红婵的姓名商标,被警告并处以罚款。
全红婵为东京奥运会参赛运动员,夺得东京奥运会跳水女子十米跳台金牌。
拥有一个名称优美、知名度高的商标,自然会给产品带来一定口碑和销量。
而在奥运会中夺冠的奥运健儿备受公众关注,其姓名本身就带有强大的聚焦吸睛效应,能带来巨大流量和关注。
如果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显然是自带广告效应。
但这并不代表商家可以随意抢注名人商标并生产、销售相关产品。
注册什么商标,并非绝对自由。
根据《商标法》,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注册商标。
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将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物的姓名抢注为商标,必然面临诸多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
如果抢注者生产经营的产品刚好与被抢注人具有重大关联,如被抢注人也生产经营该类产品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认可度,抢注者显然有“蹭流量”的嫌疑。
尤其是,要是被抢注人根本就没有与抢注人就产品的生产销售达成相关协议,抢注人就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嫌疑。
如果行为人具有明显的虚假宣传和欺诈经营情节的话,还将面临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将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行为。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监管部门对其予以处罚完全合法合理合情,这有力地维护了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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