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申请以及专利转让的操作过程当中,我们应该清楚的了解到这两个概念,一个是专利的受让专利的转让,这其实是专利权所属的一个方向关系,也是专利申请和专利转让过程当中的主体角色问题。
那么在专利申请和专利转让过程当中,有哪些主体角色是需要我们区分的呢?社区的合同双方是什么样的定位?
专利申请和专利转让合同
专利申请转让合同有哪些主体?
1、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完成人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2、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完成人的所在单位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在内的技术合同。
3、委托开发合同的开发人或者依合同具有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
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4、合作开发合同的共同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
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
但是,企服快车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企服快车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5、依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
上述5个方面的情况,涉及到专利发明的创造人或申请人也涉及到专利所属权单位,还有办理专利申请或转让的中介机构,也就是第三方机构,这就是所谓的委托人,如果是合作开发的专利的话,在这个合同当中也要明确双方的一个专利申请权,最后定义了专利转让的受让人的情况这个概念的话,更容易让我们理解专利转让过程当中谁是转出企服快车,谁是接收企服快车。
在专利申请和专利转让的合同当中,必须明确上面的一个概念,让我们能够清楚的了解到专利申请和专利转让过程当中所涉及的合同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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