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公告的主要作用是刊登《商标法》规定应予以刊登的公告事项,能使之产生法律效力;有利于对注册在先的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将商标注册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有利于保证商标注册工作的质量;便于申请人在申请前查阅拟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存在与他人已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以免申请遭到驳回。
1、商标初审公告
是指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认真综合审查,认为基本符合《商标法》的各项规定,作出可以初步核准注册的审定结论时发布的商标公告。
公告的目的:
(1)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增加商标审查工作的透明度,使社会公众、机关团体都可以依照商标法规,对商标局审定的商标进行监督,以利干准确地核准商标注册。
(2)使在先的商标注册人,由请在先的由请人,有维护其权益的机会,以避免和减少商标注册后可能发生的争议。(时间:商标初审公告的时间为三个月)
2、商标注册公告
是在初步审定公告后,经过3个月异议期,无异议或经过异议裁定程序,异议不能成立时,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对申请的商标予以注册时发布的公告。
公告的目的:
是告知公众该商标已经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商标注册公告发布1-2个月后就会下发商标注册证。
商标公告的主要内容种类有:初步审定商标公告、注册商标公告、续展注册商标公告、转让注册商标公告、变更注册商标公告、注销注册商标公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以及商标局认为需要刊登的其他公告、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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