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发布第二批“蓝天”专项整治行动警示案例,集中在专利代理方面,包括无资质专利代理、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接受利益冲突相关方委托、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未办登导致申请人权利丧失、行贿等违法行为。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各地重拳打击专利、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
截至目前,约谈专利、商标代理机构7400余家,责令整改4500余家,作出警告和罚款处罚930余件,吊销代理资质、停止代理业务33家机构,罚没金额4000余万元,在行业内引起强烈反响,形成了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的持续高压态势,行业秩序明显好转。
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发布第二批“蓝天”专项整治行动警示案例,集中在专利代理方面,包括无资质专利代理、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接受利益冲突相关方委托、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未办登导致申请人权利丧失、行贿等违法行为。
警示行业内各类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引以为戒,自觉守法规范经营,共同营造良好行业环境。
也提醒广大创新主体提高警惕,选择具有正规专利代理资质、信誉良好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9】罗某某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案
在专利代理机构备案的专利代理师未经机构指派,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违反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处理。
基本案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四川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一案中,发现在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备案的执业专利代理师罗某某自行接受四川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为撰写专利文书并帮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收取四川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费用45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5000元的处罚。
【案例10】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无资质机构开展专利代理,线上线下承揽专利申请代理业务,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取费用、撰写、递交专利申请文件,涉案金额巨大,被给予高额罚没款的处罚。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16年开始,在未取得专利机构代理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以线上、线下两种方式承揽专利代理业务,与专利申请人线下签订《知识产权委托协议》和《VIP项目咨询顾问合同》,或网上承揽、收取代理费,准备专利申请文件后,以专利申请人的名义,通过同一专利电子申请客户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
自2019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正式实施之日起,当事人共为137个专利申请人代理专利申请566件,专利代理费用845085元。
至被查获时,扣除已缴纳的税费13010.55元,违法所得832074.4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32074.45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1664148.9元。
罚没款合计2496223.35元。
【案例11】四川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无资质机构开展专利代理,涉案金额较大,对于当事人意图通过扣除人工费用以减少违法所得认定数额,以及通过主张违法行为超出期限规定而逃避处罚,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9年3月1日开始对外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根据2021年6月8日从当事人电脑中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提取的合同数据及当事人提供的合同统计表发现,当事人与专利申请人签署并履行专利代理委托合同78份,合同约定并收取费用599402元,扣除上缴的专利年费、印花税费等官费合计64600元,税费合计11149.84元,实际获利523652.16元。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查处该行为,认定违法所得523652.16元,并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认为违法所得认定有误,且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不应受到处罚,因而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支持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法所得的认定,认为原告所提公司人工成本应当一并扣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同时认定当事人从2019年3月1日起至违法行为终了之日,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接受专利申请人委托,签署并履行《专利代理委托合同》,其违法行为系呈现持续状态,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未超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
法律依据及处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23652.16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523652.16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047304.32元。
【案例12】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接受委托人委托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无论其后续代理行为实际由谁开展,均不改变违法行为的性质。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与16 家公司签订包含专利代理内容的协议,通过由他人代写专利申请文书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专利申请代理服务。
2019 年7 月至2020 年4 月期间,共为金华某漆业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提供49 件专利申请代理业务,违法获利91200 元。
当事人为企业代理专利申请业务的模式有两种:第一种模式为,专利申请文书由当事人委托给合作机构(部分合作机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撰写,当事人使用委托企业的账户提交申请,并代缴或通知委托企业自己缴费,直至下证;第二种模式为,当事人将全部专利申请环节转委托给合作机构(部分合作机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且受托机构同样使用的是委托企业的账户提交专利申请,受托机构与委托企业间并不签订合同,而均只与当事人签订合同。
但无论哪种形式,当事人已构成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即使后续撰写、提交、缴费等业务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也不改变其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1200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912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8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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