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与“池田寿司”商标相近似的“池田屋”标识,北京池田商贸有限公司及北京池田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成都蓉城池田屋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锦江区池田屋料理店、北京禾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味蜀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池田商贸及北京池田悦公司诉称,其获准注册“池田寿司”商标。
经过多年的经营推广,“池田寿司”及“池田”品牌获得消费者广泛认可,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也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后经调查发现,成都蓉城池田屋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池田屋”网站使用与案涉“池田寿司”商标相近似的“池田屋”标识,开展日本料理店的招商加盟业务,授权其加盟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池田屋”标识,并在多个招商网站上以“池田屋”作为招商加盟业务的标识进行宣传推广,易使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严重侵犯了案涉商标专用权。
锦江区池田屋料理店及北京禾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作为成都蓉城池田屋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直营店、加盟店,在其店铺简称、店铺招牌、店铺装饰和餐饮服务中大量使用与“池田寿司”相近似的“池田屋”标识,容易误导普通消费者认为“池田屋”就是“池田寿司”,或者二者存在某种关联,实际上造成了混淆。
成都味蜀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成都蓉城池田屋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公司,为上述侵权行为提供场地、人员等方面的帮助,并悬挂包含与案涉“池田寿司”商标相近似的“池田屋”标识的广告宣传陈设(如灯箱等),进行招商活动。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系百度网的运营者,其未尽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将成都蓉城池田屋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池田屋”网作为付费推广网页在其网站上进行广告宣传,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
池田寿司认为,各被告上述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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