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发明人和研究人员都知道,发明专利对专利新颖性的要求是很高的,而专利审查人员在审查一个发明专利的时候,会对相关技术的专利进行检索,确保其专利新颖性。因此很多人都认为发明专利最好是先申请专利再公开,但我国《专利法》也设定了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符合一定条件的,即便专利公布在申请之前,也不影响其新颖性,企服快车今天就和企业小伙伴分享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专利申请人有所帮助。
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符合以下3种条件,在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相应的专利新颖性宽限规定,如下:
美国,专利法第102条,专利宽限期12个月;
日本,特许法第30条,专利宽限期12个月;
韩国,专利法第30条,专利宽限期12个月。
但需要提醒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专利宽限期的具体规定不一样,中国专利宽限期属于狭义宽限,内容如上文所示。而广义宽限期更宽松,不仅在公开方式限制更少,甚至允许在公共出版物上发表的专利都不会丧失其专利新颖性。此外时间限制也不同,上述3个国家都是12个月,而中国的只有6个月。
案例分析:
a、B两人同时研究一个专利,A于2020年1月1日完成该专利后,并没有第一时间申请,但A在2020年2月22日的一次权威性的学术会议上首次披露了该发明创造;而B于2020年2月2日也独立完成了相同的发明,并于2020年4月4日提出专利申请;A于2020年5月10日也提出了专利申请。
我们先看这个案例的时间关键时间节点:B的提出申请专利时间点比A早,但A披露专利的时间在B前面。
按照中国《专利法》申请在先原则,B申请专利早于A,故A不能获得该专利授权,但是由于A的学术论文发表在B申请专利之前,使其丧失了专利新颖性,因此B也不能获得专利授权。
而按照美国披露在先的原则,A虽然申请在B之后,但因其披露专利技术在先,而且A申请时间并没有超过专利技术披露1年,因此,A可以获得专利授权。
以上就是专利新颖性的相关规定和案例分析,可见同样的案例,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判定的结果会有时会截然相反,企服快车提醒各位“出海”的企业需要格外注意。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