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推进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企业而言,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转让等商标相关问题,都需要了解。
商标注册作为保护商标的第一步,是打造品牌的首要条件,辰联知识产权代办商标注册多年,有丰富的商标代理经验,为您提供高效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除了商标注册,商标转让也显得较为重要,是企业需了解的一个重要事项。
下面,小编为您详细报道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文件。
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请示》收悉。
国务院同意关于办理商标变更、转让或者续展注册时不再附送原商标注册证的意见,但考虑到这一问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的修改,特批复如下:
一、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
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
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
受让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
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四、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自1995年5月15日起施行。
五、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但1998年11月1日前有效期满,而宽展期在1998年4月30日以前届满的,在宽展期内提出的续展注册申请,仍按该条修改前的规定办理。
本批复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由你局在1995年5月15日前发布。
第三项、第五项由你局在1998年11月1日前发布。
国务院199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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