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实务操作,企业自建房屋已投入使用但未取得全额工程款发票的折旧计提规则如下:

一、基本处理原则

暂估入账计提折旧 企业可依据与承建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金额,将房屋暂估入固定资产科目并计提折旧。依据国税函〔2010〕79号文,允许在投入使用次月起按暂估金额计算折旧并在税前扣除,无需等待取得全额发票。

调整期限限制 暂估计税基础调整需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完成。若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发票,已计提折旧需在期满年度全额纳税调增。

二、发票差异调整规则

发票金额与暂估不一致若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需按实际金额调整计税基础,但无需追溯调整已提折旧。

跨年度调整时,差额部分通过修改当年资产原值,并重新计算后续折旧额。

超过12个月取得发票的处理 若在投入使用后5年内取得发票,可通过追补扣除方式调整原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例如:

2023年投入使用的房屋,2024年汇算后取得发票,可在2024年追溯调整2023年折旧扣除额。

三、特殊情形处理

质量保证金发票延迟 若因质保金(不超过工程款3%)未结清导致发票缺失,可待质保期(最长2年)结束后取得发票再调整。但需注意总调整期限仍受12个月限制。

融资租赁资产 融资租赁资产可凭合同总金额及付款凭证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不受全额发票限制。

四、实务建议

风险防控优先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避免折旧扣除被纳税调增。

若被税务稽查发现发票缺失,需在60日内补开,否则可能面临滞纳金(非主观故意可申请豁免)。

账务处理会计上按《企业会计准则》预估入账,竣工决算后调整原值但不追溯折旧。

税务与会计差异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通过纳税调整表(A105080)反映。

五、操作流程图

投入使用 → 按合同金额暂估入账 → 次月计提折旧

12个月内取得发票 → 调整计税基础 → 按新原值计提后续折旧

超12个月未取得 → 已提折旧纳税调增 → 5年内取得可追补扣除

建议企业建立工程款结算跟踪机制,结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完善凭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