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年时,奥黛丽·赫本投身慈善事业,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亲善大使的代表人物,为第三世界妇女与孩童争取权益。
1992年被授予美国“总统自由勋章”,1993年获奥斯卡人道主义奖。
赫本一生中共获得五次奥斯卡最佳女主角提名。
1999年,她被美国电影学会评为“百年来最伟大的女演员”第三位。
奥黛丽·赫本一生的成就让人望尘莫及,但她自己却说:“我最好的作品,不是电影,而是我的儿子,他们令我骄傲。”
奥黛丽·赫本有两个儿子西恩•赫本•费勒和卢卡•多蒂(同母异父),赫本去世后,两个儿子分别以母亲故事为原型,写了书:
《天使在人间》、《奥黛丽在罗马》。肖恩还成立了以母亲名字命名的“奥黛丽赫本儿童基金会”,和弟弟一起打理。
本因关系融洽的兄弟两人,这次却因为一枚“奥黛丽·赫本”商标发生了冲突。
原来在赫本去世后,她的两个儿子共同签署了赫本的《安排与最终分配协议书》,其中该协议书中明确指出双方就有关奥黛丽▪赫本(Audrey Hepburn)的姓名有关的权利均为共同管理及分配,卢卡•多蒂同意西恩•赫本•费勒代理其相关权利。
不料,卢卡发现西恩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注册了四件与赫本有关的商标,分别是第17542482号“赫本”商标、第17542805A号“奥黛丽•赫本”商标、第17934400号“奥黛丽•赫本珠宝”商标以及第17934577号“赫本”商标。
卢卡认为西恩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于是向法院提交了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局驳回了西恩的商标申请,其后,西恩又提交了商标驳回复审,近日复审决定书得以对外公布,这几枚“赫本”商标不予以注册。
这其中涉及到几点问题。
1、姓名权
在现代社会,名人姓名的商业价值已经显现出来,在这一点上,姓名和商标类似,都具有认知、品质保证和广告的功能。
从这个角度分析,未经名人同意将其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标识,可能发生商标权与姓名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从而侵犯名人的财产利益。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而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字号权、著作权等等。
由此可见,当名人的姓名权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是可以用姓名权撤销商标权的。
回归到上文的案件中,由于赫本已经去世,其姓名权随之丧失,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损害他人的姓名权。
所以这里不涉及到姓名权问题。
2、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对此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均为奥黛丽•赫本的儿子,彼此为兄弟关系。
2004年兄弟二人签订了《安排与最终分配协议书》,约定平等享有、共同管理奥黛丽•赫本的姓名、肖像以及其他类似权利,并且申请人曾代为处理原异议人的上述权利,由此可知,申请人在明知原异议人与其共同享具有对奥黛丽▪赫本(Audrey Hepburn)姓名、肖像相关的权利,加之亦曾代为为原异议人行使上述权利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与原异议人的协议内容,恶意明显,已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构成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因此,知识产权局裁决,被异议的几件“赫本”商标不予注册。
在现代社会,商标的价值逐渐开始现象,尤其是像奥黛丽•赫本这样的知名人士,她的姓名商标价值更高,通过商标查询可发现,除了西恩申请的“奥黛丽赫本”商标之外,还有多枚“奥黛丽赫本”商标被注册,其中有些已经注册成功了。
看来对于赫本的姓名商标保护问题上,西恩和卢卡做的还不够,也希望他们能够多多关注赫本的商标保护,毕竟像奥黛丽·赫本这么知名的影星,一定会有不少人想要蹭她的名气,如果把知识产权交到这些人手里,那才真的是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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