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知识产权,很多人马上会联想到发明专利。一个创造力爆表的人,靠着自己的聪明才智和灵巧的双手创造出了一种新的东西,通过申请专利,可以将自己的名字与这个新事物挂钩,实现利益最大化。这也许是许多人对专利的直接想象,但这也是许多人对专利的误解。首先,专利不是只有发明,还有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另外一个常常使人产生误解的,则是专利证书上「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的区别。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条我们就可以找到关于专利权人的表述。
《专利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供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立法的目的是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那专利权人在专利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它和发明人又有什么区别?
2012年12月,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时代公司」)状告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指其使用的手机解锁方式对自家专利构成了侵权。案件一直打到2016年11月,最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伊时代公司胜诉,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需赔偿1000万元。
这两家的官司在这里就被法院一锤定音了,按道理这一千万赔偿进伊时代公司的口袋是稳了。但是这时候,伊时代内部一个叫林祖毅的人却站出来,声称这一千万应该是他的,还要和刚胜诉的伊时代公司打一场官司。
林祖毅称,2008年2月他即将从集美大学诚毅学院软件工程专业毕业,在伊时代公司实习期间,遇上公司征集专利,他提交了自己大学期间研究所得的技术方案。没成想公司拿着自己的方案申请了「基于触点的路径密码输入方法」的发明专利,而自己的名字仅仅出现在第一发明人的位置。
这份专利,正是上文提到的伊时代公司主张被侵权的专利。
林祖毅认为,自己辛苦研究出来并申请的专利,作为第一发明人,对方公司侵权了专利被判赔偿,赔偿款应该是自己的。
现在自己分文未得不说,他还惊讶地发现,自己手里拿着的这份《发明专利说明书》,上面注明的专利权人不是自己,而是伊时代公司。
原来此专利的专利权人属于伊时代公司,而林祖毅仅仅是专利第一发明人,发明人中排名第二的「许元进」经证实,系伊时代公司总裁。
他找到公司,希望对方给个说法,却被告知这项专利与他无关。小伙子想不懂了,专利证明书上第一发明人写着自己的名字,怎么能说与自己无关呢?「这项专利明明是我发明的,怎么专利权人却变成了公司?」一怒之下,他将伊时代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认定发明专利权归自己所有。
2018年10月24日,林祖毅与伊时代公司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虽未当庭宣判,但林祖毅觉得,「事情总算跨出了一步」。
针对林祖毅提出的异议,伊时代公司指出,这项发明属于「职务发明」。什么是职务发明呢?关于如何界定(非)职务发明,专利法中有明确规定。
《专利法》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定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简单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你利用了公司的资源而得到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该发明产生的专利权利当然也就应该属于公司的。也就是专利权人是公司,但是你还是可以在证书上的发明人处挂个名。
2.反之,没有利用公司资源的非职务发明,你既是发明人也是专利权人。
3.你和公司就专利权利归属这个问题有合同约定,那么就按约定内容来。
这里面就涉及到了我们文首提到的问题,即: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的区别是什么?
专利权人: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享有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专利权人享有专利人身权和专利财产权两个方面。
发明人:专利法规定,在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对发明创造具体实质性特点做出贡献的人称为发明人。发明人为自然人,只享有署名权。
明确了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的区别,那么,既然证书上林祖毅并不是专利权人,他是否只能认怂了呢?并不,在林祖毅看来,法律对如何确定专利权人有明确的规定,这反而可以证明自己才是实质上的专利权人。
根据上文提到的《专利法》第六条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林祖毅需要确定非常关键的三点:
一、此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Q:此发明专利是否主要是利用了伊时代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才做出来的?
A:林祖毅认为,该专利的特点在于一种设置密码的方法,这种方法其实只是一种思路和想法,难点在于个人的思维突破,根本无需用到特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以不属于职务发明。
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林祖毅认为自己是此发明专利的创造者,也是此专利的专利权人。此外,林祖毅进一步指出,此专利的第二发明人「许元进」系伊时代公司总裁,他没有对此发明专利作出实质性特点的创造,不能作为发明人,无论是第几发明人。
二、林祖毅是否受雇于伊时代公司
Q:他是否与此单位有正式的劳动关系?
A:林祖毅认为,申请专利的时候,自己还是个学生,不可能与伊时代公司发生用工关系。
公司提交的《员工信息登记表》仅仅是作为求职者所填写的用于求职使用的表格,该表格中明确标注了「本表所填信息仅作招聘参考用」,不属于正式的劳动合同。最重要的是,在毕业前,公司并未为其发放工资和缴交医社保,因此自己实质上并非伊时代的员工。
三、是否有专利申请合同约定
Q:双方是否有合同明确约定专利权人的归属?
A:林祖毅称,伊时代公司在申请专利时,曾保证「如果发明专利申请获准,发明专利的权益仍归属于方案提供人」。
如果按照林祖毅的说词,那么此专利的确属于非职务发明,他即是发明人,也是专利权人。但是,针对林祖毅的说法,伊时代公司的代理律师袁洋提出异议,他认为该发明与林祖毅并没有实质性关系。
「实际上在林祖毅来到公司之前,公司就已经通过基础研究完成了涉案专利的技术储备,最终的专利就是由这些内容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和市场考察等环节得到的。林祖毅对这项专利的贡献,仅是按照公司安排负责收集、输入材料以及与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对接等事项。」
袁洋提出,林祖毅到公司后,提交过一份《员工信息登记表》,可以说明他在公司的工作属于以就业为目的实习。就算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也应该将该发明归属为职务发明。
双方各执一词,结果自然需要法院来核实评判,此案将择期宣判,大家可以关注一下后文。不过企服快车小编比较关心,如果林祖毅的说词得到法院的认可,专利的专利权人归属林祖毅,那么之前的一千万赔偿款,又将怎么分配呢?
此案中,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左右着一千万赔偿款的归属,从一个案子里也可以看出这份发明专利的长期价值之巨。虽然我们平时都在讲专利的侵权案件,但是专利权属纠纷的案件其实比你想象的要多很多,主要都是涉及到职务发明的争议。在此,企服快车小编给大家进一步解释一下,通常情况下,哪些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不要再吃亏了哦。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其中,「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即使林祖毅争取不来专利权人权益,作为职务发明,也应该得到一笔国家规定的针对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对于奖励和报酬这块,《专利法》确定了是应该给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怎么给,给多少呢?这些涉及到利益分配的问题,《专利法实施细则》里面也有相关规定。
因此,有了以上这些法律法规的保障,对于的确是属于自己的劳动成果的,我们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争取自己的权益。勇敢地拿起法律之锤,锤死那些侵害自己权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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