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了得》系由江苏卫视播出、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制作并出品的一档热播电视节目。
2012年6月19日,长江龙公司就“非常了得LOGO”美术作品和“《非常了得》益智答题电视节目”作品分别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证书记载该节目于2011年3月2日开始构思,着手创作,于2011年4月28日完成,于2011年6月8日晚首播。
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设立于2010年7月14日,经营范围为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市场调查。
2011年5月26日,同舟公司与北京某代理公司签订《商标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该公司申请“非常了得”商标注册。
2011年6月22日,同舟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商标。
2012年7月21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无线电文娱节目、娱乐等。
该商标图案为“非常了得”四个汉字。
2013年2月14日,国家商标局核准了长江龙公司申请注册的 “非常了得”图文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8类,包括电视播放、电视广播、有线电视播放等。
同舟公司认为长江龙公司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侵犯了其“非常了得”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长江龙公司、江苏电视台对“非常了得”文字及图形组合作品享有在先权利。
长江龙公司提供证据证实,“非常了得”电视节目的“非常了得”文字加图形的LOGO作品创作完成于2011年4月28日。
长江龙公司进行了版权登记,该作品中“非常了得”文字的特殊字形、倒金字塔图形以及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该作品的创作完成早于同舟公司“非常了得”普通文字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以及核准时间。
因此,长江龙公司对其“非常了得”文字及图形组合的LOGO享有在先著作权,其和江苏电视台有权在其电视节目中正当使用该标识。
其次,长江龙公司、江苏电视台不存在侵犯同舟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主观过错。
一档题材新颖的电视节目及其LOGO的设计需要一段时间的创作过程。
长江龙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江苏电视台于2011年3月提出创作《非常了得》电视节目的设想,同年4月28日创作完成电视节目的文案作品及LOGO作品,同年5月3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该节目名称及内容,同年6月8日首播该节目,使用该LOGO。
而同舟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于同年5月26日委托他人代理“非常了得”商标注册申请,同年6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
因此,长江龙公司无论是对节目名称的提出,还是对节目LOGO的设计完成,均早于同舟公司“非常了得”文字商标的提出及申请注册时间。
再次,长江龙公司、江苏电视台使用“非常了得”节目LOGO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由于同舟公司注册“非常了得”商标后,使用不多,并未通过使用或宣传使该商标产生较强的显著性、影响力和识别力。
相反,江苏电视台《非常了得》电视节目的播出当天,在国内获得极高的电视收视率,产生强烈的轰动效果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鉴于此情形,公众并不会将《非常了得》电视节目与同舟公司的商标进行关联,从而对二者的服务产生误认或混淆。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同舟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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