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变更有限公司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工商变更申请书》(公司盖章);

(二)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表》(公司盖章);

(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公司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本人签字);

具体委托事项、受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应当明确。

(四)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全体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应当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不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东向其他股东发出的书面通知和其他股东的答复。其他股东未答复的,应当提交拟转让股东的声明。

(五)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六)新股东主体资格证书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公司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人提交工作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社区法人提交社区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私营非企业单位提交私营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七)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变更股东必须报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九)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七)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变更股东必须报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九)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