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经营地址(不属于中国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模式、开户银行、账户等内容的,经营者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中国原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变更备案书面申请报告。经营者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公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原主管中国税务机关提交变更备案书面申请报告。
税务备案,又称税务登记,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的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进行登记管理的法律制度,是经营者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程序。今天,我们将简要介绍税务备案所需的相关程序:
(一)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名称、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址(指不属于变更主管的中国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模式、开户银行、账户等内容,经营者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原主管中国税务机关提交变更备案书面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原税务备案证明(包括税务登记证、团本、税务申请表等);
、其他相关文件。
经营者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公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原主管中国税务机关提交变更备案书面申请报告。
(2)经营者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中国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照表格内容如实填写。加盖公司或业主印章后,应当自收到变更税务申请表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中国税务机关提交。经主管中国税务机关批准后,报中国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按规定期限向主管中国税务机关领取填发的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缴纳工本管理费。
经营者办理下列事项时,除按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备案证明外,必须持有税务备案证件:
(一)设立银行基本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纳税;
(四)申请税票;
(五)申请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停业;
(七)其他相关税务事宜。
具有应税所得额、应税资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备案。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所得额、应税资产或者应税行为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备案。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合伙企业申请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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