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或者个人。
进项税额:购买方在购买商品时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款。
销项税额:为销售方销售货物从购买方处收取的增值税款。
没错,购买方所支付的税款,就是销售方申报缴纳的销项税额,而购买方不需要申报缴纳进项税额。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为销售方,只有纳税人才直接负有纳税义务,需要纳税申报,而购买方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而是负税人。
负税人实际上就是买卖货物这一行为增值税款的实际承担者。也就是说,仅仅是销售方将收取的购买方交纳的税款作为销项税额申报缴纳。而不是同一税款销售方和购买方别申报一次。
那购买方增值税进项税额怎么确认呢?
增值税上关于进项税额的规定是: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才允许购买方在用途确认后,将交给销售方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直接计入外购货物的成本中。
那么销项税额如何确定呢?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 *适用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
例如:A企业销售给B企业一批原材料,该货物适用税率为13%,含税价格为113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已进行用途确认,那A企业应确认多少销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113*(1+13%)=100万元
A企业应确认的销项税额=113*(1+13%)*13%=13万元,也就是说B企业应该支付给A企业的税款为13万元。
A企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原材料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B企业会计分录:
① 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借:原材料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3万元
② 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借:原材料 113万元(包括了不能计入“进项税额“的税款)
贷:银行存款 113万
从以上不难看出,B企业支付的同一笔税款,由于存在是否允许抵扣的问题,所以计入不同的科目。不论B公司如何处理支付的增值税额,A公司的销项税额都是B公司支付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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