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融资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上未取得该项资产所有权,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将融资租入资产作为一项资产计价入账,将取得的融资,作为一项负债.承租方涉及的主要会计问题有:
(1)融资租赁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原价.由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而产生的负债,一般也包括这些内容.但有时,按照租赁协议,某些费用不包括在租赁费用中,如运输费、途中保险费等.在这种情况下,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负债的的入账价值可能不一致.按照租赁会计准则的规定,以租入资产的租赁付款额加上因租入行为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调试安装费,以及改、扩建支出的净额作为入账价值.这一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由于租赁付款额包含了利息费用,往往会大于租赁资产的公正价值,这违背了谨慎原则;另外,由于没考虑折现因素,这就与在确定出租人各期租赁收益时又要考虑租赁内含利率这一折现因素的处理不一致.
(2)融资租入资产的折旧及其他费用处理
按租赁期和使用期孰短来确定折旧期限,承租人对于该资产修理费用和改良支出的处理与自有固定资产一致.
(3)融资费用的分摊
承租人利息支出的是折现率,不考虑折现因素,但规定支付租赁金应从中列出财务费用部分.
(4)税收优惠
我国对融资租赁人减半征收关税和增值税.
(5)租期满后,按照租赁协议规定,可以由承租方以较低价格购买,也可以续租,也可以将其退还出租方.
如以较低价格购买,在租赁开始时,其租赁费用中,应该包括这部分行使选择权而廉价购买该资产的价值;如果在租赁开始时不能确定是否会行使廉价购买权选择权的,则在租赁付款额中应包括由承租人担保的租赁资产的余值.如续租,则按租赁新的固定资产一样处理;如果退还出租方,则冲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2、出租方会计处理
(1)租赁收益确认与计量
租赁收益是租金额加预计租赁资产残值超过租赁资产价值取得利润的部分.要求按租赁投资净额余额和租赁内含利率来计算各期租赁收益,采用等差级数法来确定.
(2)租金
租金是出租人得以回收的投资合理利润,一般包括租赁资产的购置成本、租赁期利息费及租赁毛利.具体有三种处理方法:
①原价、利息和手续费一起计算.
②设备价款、利息分别计算收取,另外收取一次性手续费.
③租赁初始直接费用,包括业务费、佣金、调查费等,要求作为费用列支或由租赁期内收益负担.
综上可见,在经营租赁方式下,承租人允诺的支付期间义务一般不需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一项负债.为表明企业不依赖自有资产而依赖租赁资产的程度,对于租金支出,有时应在报表中予以说明.在融资租赁方式下,承租人将租赁业务在固定资产和长期负债账户中核算,资产负债表的应付、已付、尚未付项目在有关明细表中列示:出租人租赁资产应列示应收、已收、尚待收回、出租成本等明细项目.
融资租赁利息分录怎么处理?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对于融资租赁利息,可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银行存款
按期支付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银行存款
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一般指的是由于企业现有资金不足,购买资产时选择分期支付款项,导致实际支付的款项大于资产的购入价值,两者的差额就是由于延期支付款项产生的融资费用.由于这个费用是在整个支付期间产生的,所以要按照合理的分摊率在整个期间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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