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问:我司 2024年需要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新评估。2024年6月授权自主产权(发明专利)能否用于支持2024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对应的主要产品收入?答: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在公司同期高科技产品(服务)收入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关键支持作用的专利权所有权和50%以上的商品(服务)。由于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授权客观滞后,企业在申报年度申请识别前获得授权,对去年高科技产品(服务)收入具有关键支持作用,相应收入可记录在去年的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中。但是软件除了作权。

02

问:我公司在申请认定前仍未取得知识产权授权证书,专利申请书能否视为授权证书?答:

未取得授权证书的,公司可提供授权通知书和付款收据。专利申请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不得作为判断专利权有效性的依据。03

问:我公司上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使用的专利权能否在本轮申请中正常使用?答: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中,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分类评价Ⅰ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等类别评估、新植物品种、国家作物品种、中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可持续使用;Ⅱ类别评估的实用专利、外观专利、软件作权仅使用一次,上次申请时已使用,本轮申请不能正常使用。04

问:由于业务需要,我公司雇佣了临时员工。我们应该记录员工数量吗?答:企业员工数量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员工。其中,兼职和临时员工全年需要在公司工作183天左右,否则不需要记录员工数量。05

问:在我们的技术人员中,有些是高中文凭。他们确实从事研发活动。他们能作为研究人员计算比例吗?答:

企业申请在职、兼职、临时就业的科研人员应直接从事研发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主要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并提供即时技术咨询,总工作实践时间必须达到183天左右。科研人员没有学历。06

问:我公司在研发过程中消耗材料,如何处理边角料、缺陷产品、中间试验产品的销售收入?答:

企业取得独特收入时,在估计和确认收入的额外扣除研发支出时,需要从已计算的研发支出中扣除独特收入。扣除不足的,额外扣除的研发支出按零计算。07

问:如果我们的研发活动立即生产产品或作为商品销售的组成部分,如何处理相应损失的材料成本?答:相应损失的材料成本不能额外扣除。如果商品销售和相应的材料成本出现在不同的年度,材料成本已记录在研发支出中,原研发支出可以在销售开始时立即抵消相应的材料成本。如果不足以抵消,则在结转后的年度再次抵消。08

问:我公司获得研发重点政府补贴,符合非税收标准。我们能享受额外的扣除吗?答:

企业取得的金融资金用于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作为非税收入处理,不得计算附加扣除或摊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在会计处理过程中直接扣除研发支出,税务处理过程中未确定为应税所得额的,扣除额按扣除后的余额计算。政策依据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扣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15年第9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支出税前扣除会计类别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17年第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