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方便实施《国务院关于内部控制审计的暂行规定》,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财务控制,结合我公司的详细情况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与经济改革相结合,为经济改革服务。公司成立的审计 组织,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根据审计监督,严格执行财务纪律,监督会计责任,完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效率,促进公司改革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根据审计法规,在董事长的立即领导下,审计公司对财务披露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全面的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权力。
第四条 公司审计机构和人员首先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公司的合法经济利益 公平确认公司会计义务履行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审计业务由总公司审计办公室领导,在中国地区审计机关的指导下,向公司领导承担并报告。
第六条监督检查公司会计、运营、销售、材料、劳动、计划等经营管理部门和单位落实中国政策、政策、法案、财务制度的现象,促进各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财务法律、纪律,依法经营。
第七条监督、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监督控制机制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格性和实施情况,主要监督管理公司下属部门和单位是否遵循以下基本标准:
(一)建立区划责任制,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购买、生产、销售、账户、资金、物资分管标准;
(2)一个人(单位)不能独立安排每项业务(生产、销售、采购、验收、储运),需要两个部门以上人员解决的原则;
(3)所有原始凭证必须连续序号,顺序程序应用,申请空缺凭证必须办理签证手续并核实;
(4)所有实体资产应由专人存放、维护和维护,以提高利用效率,确保财产安全;
(5)所有业务解决方案必须程序化、系统化;
(六)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7)建立一套适合公司生产特点的成本会计制度;
(8)选拔人员必须仔细选择和练习。行为不佳的人容易作弊,业务不熟练的人容易出错;
(9)内审人员激励或轮训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交接记录,签证备查,实行监交制度;
(10)根据工厂经济责任制,对考核结果和质量提出要求。
第八条 参与制定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实施情况,审计年度会计和成本决策,审计结束后签字盖章,撰写审计报告。
第八条 参与制定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实施情况,审计年度会计和成本决策,审计结束后签字盖章,撰写审计报告。
第九条 根据中国和总公司规定的审计制度、专业计算要求等有关规定,对经济行为、财务会计流程、财务披露、财务处理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改革公司所在单位的经济制度,承包方案的经济效益及相关分配 审计监督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横向经济联系项目与公司所在单位的集体经济合作 审计和监督财务披露和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会同有关部门对挪用中国资金、贿赂、营私欺诈、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投机等重大经济案件及其重大损失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参加公司研究经营政策和优化经营管理的会议,研究关键规则 制定章制度。
第十四条 接受并筹办公司领导、上级审计公司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向公司领导和总公司审计办公室编制工作计划和申报情况;检查内部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有关部门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瞒、消毁。
第十六条 参加被审部门的有关会议,可以查询并召开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的调查会议 要求证明文件。被审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认真配合,不得设置一切障碍。
第十七条 责令被审查企业查处和纠正一切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披露,劝阻重大损失 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改进运营管理,提高效率,浪费现象。
第十八条情节和特点严重的,应当追究处理违反财务纪律行为的经济责任, 对违反刑法的,给予经济制裁,依规追讨违法所得,并建议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依照规定向司法部门报告处罚。
第十九条 推迟、推诿、阻碍、拒绝、破坏内部控制审计的,应当报领导批准,采取保存账簿、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追究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人员或单位通报批评违反财务纪律的重大案件和管理,赞扬经营有策、成绩优异、守法的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相关经济事务的各种表格。报告、制度和文本 在申报和转发的同时,必须抄送公司审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有权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或报告公司重大事项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室是老板立即领导下的工作部门,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 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公司内部独立会计单位(如劳动服务公司)审计公司, 但内部控制审计必须有专人负责。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公司审计部门由人事部门分配 备考内审人员,在实行聘任制的条件下,可以按照编制聘用内审人员。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选择或聘用作风正派、坚持底线、公正、务实、审计专业、财务专业、管理方法高、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高的人员,包括适度数量的会计、经济学家、工程师等业务骨干。
第二十五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审计公司负责人任免。审计室负责人 任免应事先征得总部审计办公室的许可。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专业职称。
第二十六条在较大的审计任务中,可临时组织内部审计人员或邀请计划、会计、 技术、劳资等部门的相关业务员一起审计。必要时,聘请外部特聘人员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内审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我国的各项方针、政策、法案、 机制和审计法规,确保遵守规章制度,依法办事;求实务实,客观公正;依靠人民,调查分析;廉洁 洁奉公,不徇私情;忠于职责,恪守秘密。
第二十八条 认真负责审计工作的单位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滥用职权的,应当给予政治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受影响, 任何人都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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