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与生产企业非常不同,特别是在成本计算和收入确认方面,与一般生产企业非常不同。正因为如此,建筑企业的税收风险也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本文对建筑企业的五大税收风险及其应对策略进行了梳理。
(一)未及时申请纳税义务缴纳增值税
经营者产生应税行为并收到销售款项(经营者在销售服务期间或结束后收到账款)或取得销售款项凭证的日期(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不确定付款日期,为服务完成日期)。
先开票的,是开票的那一天。
也就是说,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责任时间是根据开票时间、收款时间和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定的。
在确认工程量但发包人未付款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按合同约定已达到付款时间,但发包人未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的纳税责任已经发生,增值税应该开具发票并申请缴纳;
二是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发包人未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发票,就没有纳税义务,也没有必要申请增值税。
应对策略:
1.企业应记录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并在到期时积极收取并立即开具发票。双方约定延迟付款时间的,应当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并按照新的付款时间开具发票,防止纳税定性为延迟纳税,并收取其他滞纳金。
2.对于发包人已到付款期未付款的项目,应与发包人沟通,立即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发包人不接受增值发票的,应当申报无票收入纳税,避免后期税务检查被查补税处罚。
3.对于简单计税的项目,必须及时处理分包结算金额,并在扣除分包金额后按差额在项目当地预缴增值税,以获得分包税票,防止因分包后期无法扣除总承包金额而导致预缴税款过大。
4.对于选择一般纳税计算的项目,在项目本地按差额预付2%后,应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同样,应及时获得分包发票、材料、机械等经销商的进项税票,防止早期缴纳金额过大,后期大量税款存在抵消风险。
经销商因资金困难取得进项税票的,应积极与供应商协商,先缴纳相关税费,立即取得分包税票和进项税票进行认证扣除。
(二)取得或者出具的增值发票不符合规定
未取得或者出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可能会导致项目成本上升,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开具的风险。
应对策略:
1.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项目考核机制,根据项目取票情况和进项扣除情况建立奖惩制度。
2.严格控制成本计划,预测工程材料、机械、劳务的有效配制。创建配制模型,提前准备。
3.控制材料、机械、劳务供应商的选择,选择合作关系和信誉良好的经销商,防止供应商因供应商税务检查而随意选择供应商,造成运营风险。
4.确保税票的真实性和三流一致性,严格审批税票,不接受不合格的税票,责令开票人再次出具。
5.对于项目承包商和所有高管,应加强增值税原则、对企业的影响和风险水平的基本知识培训,创造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概念。
(三)兼营行为未分别计算
建筑工程服务,可以使用9%的税率,简单计税3%(不能扣除进项税);设备销售税率为13%;税率为6%的勘察、资询。
假如没有各自开票,按照规定还是要高税率。要注意监管兼营和混合销售区分不清的风险。
应对策略:
1.提前准备,及时调整货物销售、建筑劳务等项目销售, 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分别标明税率。
2.在会计处理方面,各自计算商品销售收入和建筑工程服务销售, 防止高税率。
(四)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
甲供材、清包工等建筑工程可采用简单的计税方法。建筑企业需要计算和准备,选择合理的计税方法。
应对策略:
1.公司在购买固资大、在建项目时,通常会有高额进项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采用“简单计税”,就不能扣除进项税,而采用一般计税法扣除进项税对企业更有利。
2.经计算,简易计税更避税,应准备以甲方供应材料的形式。由于政策对甲方供应材料的总数没有限制,只需适当供应,合同中或补充合同中包含甲方供应材料的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发包人在监督结算时规定出具9%的增值税和发票风险。
此外,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公布2017年第43号,实行备案制度。在按照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之前,应当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提交施工工程承包合同(副本)。
3.经计算,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当做好销项发票的开具和进项发票的取得工作,并对强制可用的简易计税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税务[2017]58号文件,建设工程总承包商为建筑物的基础、基础和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 预制构件,否则只能用简单的计税方法计税。
(五)水电难题税务风险
在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经常使用发包人的水电,但未能取得发票。有时,他们会根据税法的规定,禁止扣除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存在增加所得税的风险。
若为一般计税项目,还会导致增值税减免,从而多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应对策略:
1.解决水电转售问题。发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供水电工程,合同规定由总承包人支付的,发包人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向总承包人出具增值税和税票;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承包商清算水电的,总承包商应当向分包商出具水电销售增值发票。
2.代理转账。水电销售单位应当向建筑企业开具发票,否则将水电转售解决,代理人应当向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