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报道,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强调,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需要,进一步深化税务机关“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执法方法,改善税务经营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再次发布和撤销一批税务证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清理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若干税务证明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发布)所涉及的税务行政法规和税务规范性文件,确定部分税务行政法规和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废除和调整。
决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撤销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撤销25项税务证明(附件1)。
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12项(附件1所列第1-12项)自本确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13项(附件1所列13-25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高校学生宿舍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通知(财税政策通知)〔2019〕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2019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2019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留城市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材料备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19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废除和调整部分规章、行政规章
(一)废除一项税收行政法规
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收代缴管理条例》(国家税收发行〔1998〕49号文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变更)。
(二)改变三项税收行政法规
1.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变更)中的“并报声明废止”。
2.修改《税务票据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发布)第四十六条:“经营者丢失的税务票据必须由税务局提供,税务局应当出具税务证明或者提供原税务票据复印件。”
3.删除《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及工商执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变更)。
根据本确定,上述修改后的规定将再次发布(附件2、3、4)。
(三)废除一份税务规范性文件
废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盗窃、遗失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16年第50号)。
各税务局应当认真执行撤销税务证明的有关工作,取消的,不得保存或者变相保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设立新的证明事项。
同时,通过制度创新,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法,促进证明事项通知承诺制度的建立,不仅提高了税收支付的便利性,而且有权对经营者和支付者负责。
要逐步完善“信用” “风险”动态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信息效果,加快信息会计共享和单位协调治理,加强公平合理严格监督,努力创造合法便捷的税务经营环境,不断提高经营者和支付者的收益感和满意度。
附件:
1.取消税务证明目录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3.税务票证管理条例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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