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应纳税额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准则,属于当期收入和成本,无论是否支付,作为当期收入和成本;不属于当期收入和成本,即使账款已在当期支付,也不视为当期收入和成本。除国务院财税主管单位另有规定外。
因此,公司期满一次性付息债券利息费用按责任产生的数值标准在下属年度计算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年度一次性扣除3年的利息费用。
无锡税收
一般金融机构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是否包括当期计提利息(未实际支付),利息费用实际发生的依据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时间确定,还是根据权责制度确定?
答:金融机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提取的年度汇款前具体支付的利息费用,可以按照汇款年度的规定扣除。
江苏税务
合同规定期满一次还本付息,企业收入如何扣除利息支出?
评论时长:2019-07-23
我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贷款期限为3年,合同规定贷款到期日还本付息,因为增值税要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即贷款到期时,所以银行可以在贷款到期后3年开具发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我公司按权责发生制计提的年利息支出,或者因为前两年不能拿到税票,所以这几年计提的利息支出不能扣除。假如是后一种情况,那么采用追朔扣减法还是本期一次性扣除法呢?
江苏12366中心回应:尊重纳税人(义务人、缴费人)你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移到省局有关税务单位,如有回应,12366中心将首次为您回电。
税收
你好,一年期银行贷款,2021年6月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20年计提的5个月贷款利息所得税能否扣除,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回应内容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 公司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有效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费、损失等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第九条 公司应纳税额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准则,属于当期收入和成本,无论是否支付,均视为当期收入和成本;不属于当期收入和成本,即使账款已在当期支付,也不视为当期收入和成本。除国务院财税主管单位另有规定外。”
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 允许扣除公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以下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费用、金融机构的各种储蓄利息费用、银行间拆借利息费用、公司批准发行股票的利息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示的要求,“6.企业提供有效凭证的时间
公司本年度实际发生由于各种原因,相关成本和费用未及时取得有效的成本和费用凭证。公司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根据账户产生的金额暂时计算;但是,在最终结算时,应补充有效的成本和费用凭证。”
税收
期满一次还本付息的利息费所得税义务发生时间?(填写提问)
评论时长:2019-09-09
尊敬的税务局工作人员:
你好,我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贷款期限为3年,利息3年后一次还本付息。利息费和应收利息按年确定(利息未实际收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两年是否需要减税?网上评论和智能咨询对这个问题提出了相反的答案,但都能找到税法依据。详见附件。
1. 网上评论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计算公司应纳税额,以权责发生制为准则,属于当期收益和成本,无论付款是否收付,均视为当期收益和成本。因此,具体未收到利息的前两年也应缴纳税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 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费用,是指企业向他人使用资金但不构成股权投资,或者其他人占有公司资金的收入,包括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根据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应付利息日期,确认收入的完成。根据此回应,由于合同规定三年后一次支付利息,前两年未收到的具体利息应进行税收减免。
请问前几年会计确定合同规定未收到的利息费用是否减税?肯定为盼!深谢!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应:
建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18条 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费用,是指企业向他人使用资金但不构成股权投资,或者其他人占有公司资金的收入,包括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费用,收入的完成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应付利息日期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