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适当创建账簿,并进行准确的核算。对账证明健全、计算准确的个体经营者,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审计征收。税务机关对设备企业规模小、无会计实力的个体经营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有一定情形的个体经营者,税务机关有权批准其应纳税额,实施批准征收。

个体户纳税规范:

1、销售产品的支付3%提供服务缴纳增值税5%增值税。

2、同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和营业税总额缴纳。

3、另一种是支付2%上下个人所得税。

4、如果月收入低于5000元,则为增值税免税或增值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免税。

个体经营者的定期定额纳税:税务机关一般实施个体经营者的定期定额方法,即根据区域、区域、区域、设施等批准,给您一个月的应纳税额。发票金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发票超过定额的,按规定缴纳超过部分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各省不同),可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

个体工商户如何注册?

个人工商户登记应当到拟登记所在地的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相应的文件表,并按照规定和程序提交有关材料,一般为: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

2、经营者身份证扫描件;申请家庭经营登记的,以主持经营者为经营者备案,所有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字栏签字确认。提交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扫描件,并记录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要求,必须在登记前提交经批准的项目,并提交相关许可证或审批文件复印件。

4、操作场所使用证明。个体经营者以现有场所为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现有场所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和场所产权证明复印件;不能提交营业地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组织者、政府批准设立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村委会出具的经营活动批准的相关证明。

5、委托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其身份证扫描件。

法律规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八条

个体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户税务变更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

所有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经营者筹集资金或分配资金,也不得强制要求个体经营者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