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山东某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是否属于个体工商户?营销员的营业税能否执行2万元的起征点规定?答: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是个人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鲁财税[2011]91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山东省保险公司营销员营业税按期纳税的,可以适用20000元的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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