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种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货物完税价格《审价办法》将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为“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未包括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对特许权使用费与货物“有关”做了如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附有商标的;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的;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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