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在修订说明中,税务总局还专门回应了“餐饮服务管理公司纳入许可范围”的情况,这在系统内征求意见时分歧较大。
让小编告诉你九大变化是什么:
征求意见稿的九处修改
1.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一是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等证件可网上核验的,不再提供复印件。
二是执照遗失补办时,可提交挂失声明代替原挂失公告,进一步减轻申请人负担。
2.许可证处理时间限制减少一半。
压缩办证工作时限,是近年来各地广泛推行的便民措施。
征求意见稿在充分调研和听取各地意见后,将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食品经营许可的办理时限缩短了一半。
一是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缩减为10个工作日。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二是将许可部门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
3、三类案件实行许可承诺制。
对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新许可、经营条件不变、经营项目减少或者变更、延续许可不变等三种情形,实行告知承诺制,即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再进行现场审查,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同时,征求意见稿鼓励各地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扩大对低风险人群的告知承诺制度实施范围。
4.增加五类未经许可的情形。
在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明确了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销售自产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主要门店附近的甜品站、集贸市场等临时交易场所销售食品、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的特殊营养配方食品等五种情形,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5.调整四类食品经营项目。
一是在热食、冷食、生食的经营项目基础上,增加了简单的制售分类。
针对简易制售项目风险相对较低的特点,进一步细化食品经营项目类别,以利于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类管理,适当简化简易制售项目的审查要求。
二是增加半成品的生产和销售,明确半成品的定义,规定半成品的生产和销售仅限于中央厨房应用。
三是删除了糕点、自制饮料的制售,按照加工工艺将其归入热食或冷食范畴。
第四,明确散装熟食销售、冷食销售、鲜榨果蔬汁销售应在经营项目后用括号括起来。
6.推进全程在线办理。
提出食品经营许可全流程电子化的工作要求和方向,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推进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化建设,逐步实行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放、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发放食品经营许可电子凭证,在本机关官网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和信息数据,让更多的数据跑起来,进一步提高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效率。
7.完善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机制。
进一步明确适用于食品经营者主动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四类情形。
食品经营者不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权注销程序,便于基层监管部门及时清理“僵尸户”,旨在提高许可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的一致性。
8.增加电子证照证书及复印件的展示方式。
实行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管理的地区,允许食品经营者以电子形式展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对使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甜品站等加盟店,允许展示证书复印件。
9.对这三类行为将实施更严厉的处罚。
一是明确超出经营项目范围或者主要业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处罚,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规定一致。
现行办法:无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超越经营项目范围或者主要业态,超过许可有效期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经营场所搬迁后未按要求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予以处罚。
其他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2000元至1万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和其他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明知是前款违法行为,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加大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力度,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罚款。
现行规定:第四十七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许可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者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给予行政处罚,并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罚外,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本单位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加大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完善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度,扎紧食品经营安全壁垒。
现行办法:无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告知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且不属于第三十七条情形而承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并进行整改。
食品经营者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行政许可。
注:将餐饮服务管理公司纳入许可范围。
在修改后的说明中,总局特别回应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备受争议的餐饮服务管理公司是否纳入许可范围的问题,并介绍,征求意见稿中将餐饮服务管理公司纳入许可范围,原因有二:
一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承包经营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是餐饮服务管理公司通过承包食堂、提供服务的方式进行经营。
他们既是餐饮服务的实际经营者,也是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直接实施者,应当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据此,《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餐饮服务管理公司的定义,并在主要业态后增加了标注要求。
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承包经营单位的食堂应当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项目应当涵盖拟承包经营食堂的食品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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