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到股东划入的资产作为资本金或者资本公积时,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收到股东划入的资产,可从两个方面处理所得税:其一是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股东划入的资产可不计入企业应税收入总额;其二是作为收入处理,股东划入的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受股东捐赠会计处理
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根据经济实质来看,这是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或者资本公积核算。
根据《会计准则解释5号》有关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若是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则一般确认为当期收益。若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则应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
通常可做以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有确凿证据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时,则做以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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