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们可以理解为,企业实际支付的300万元服务费,属于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如果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那么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如果企业能够在2024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剩下的150万发票,那么企业2024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以300万进行税前扣除,否则,上述支出只能先按照150万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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