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并不是你要登记就能登记的,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作品是不能获得版权,那哪些作品可以江苏版权登记呢?根据有关规定其作品版权登记的有:
(1)文字作品,是指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授课、法庭辩论等用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摄影作品,是指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指在一定介质上摄制,由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用途为试验或观测等,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制成一定比例的立体作品。
随着当前软件开发数量的激增,软件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软件著作权代理公司近年来发展较为迅速,很多人由于缺乏版权代办的实践经验,导致在众多的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中不知道作何选择,下面就为大家介绍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选择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
第一,看机构整体实力。
选择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时,大家首先要考察的便是机构的整体实力情况,代理机构的整体实力体现在诸多方面,比如是否在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合法登记备案,是否持有国家工商部门颁发的合格许可经营证书等,如果该机构连最基本的资质证书都不能完全提供,则这样的代理机构显然不值得大家信赖。
第二,看机构服务水平。
服务水平情况是大家需要重点考察的内容,服务水平的高低与员工素质密切相关,因此,建议大家在具体考察时,一定掌握员工基本素质情况,比如是否持有行业从业资格证书,是否具有基本的学历要求及教育背景等。
另外,机构是否提供后期的跟踪服务也是大家需要明确的事项,建议大家尽量选择后期跟踪服务到位的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
第三,看机构市场报价。
市场报价是大家较为关注的事项,版权代办报价和市场其他商品类似,一分钱一分货的道理在此领域也同样适用。
建议大家不要轻易选择市场报价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报价的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这样的机构或多或少存在着服务上的短板。
作为现代教育的一项重要辅助手段,PPT中对于元素的选择及使用影响着课件本身的质量。
倘若对元素的使用不合理,或许还会潜藏着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
案例李某创作了一幅名为《培训》的漫画作品,某培训公司在制作入职培训PPT时借用了李某的漫画,不过没有经过授权,也未标注李某署名及作品名称。
随后,该课件内容的授课过程被作为一档节目在电视上公开传播。
某文化公司也将该课程录制并制作为光盘,光盘现已公开发行。
李某发现这一情况后,把培训公司、电视台、文化公司共同列为被告,起诉其侵犯自身的著作权。
三方被告辩称,授课仅为口述作品,标注作者会对该作品的完整性和流畅度造成影响,客观上表达不方便,并且自己的行为也属于合理利用。
电视台表示,对节目中素材的相关问题已有合同约定,无需承担责任。
分析培训公司制作了涉案课件,文化公司则是将该课件的授课过程录为光盘,经授权电视台取得了涉案录像制品的著作权。
那么,三方被告是否构成了侵权呢?培训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培训公司未经李某许可,在课件制作的过程中擅自使用其作品,对李某的著作权构成侵犯。
而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培训公司的行为也未构成合理使用。
法律上的合理使用,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且应当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特定情形,第(一)项为"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本案中使用李某漫画并非用于"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故不属于此项情形;第(二)项合理使用情形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培训公司使用李某的漫画作品只是为了对相关主题进行说明,不过其在引用时并未注明作者署名,所以与合理使用不相符。
而对于被告所辩称的,即课件为口述作品,标注作者会对该作品的完整性和流畅度造成影响等也与客观事实不相符。
口述作品并不影响讲述者指明作者,尤其是漫画课件元素,课件是以动静多种元素共同组合的教学演示内容,制作者完全可以在课件上以文字的形式标注作者。
因而该理由也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近年来,各种音乐作品的版权在互联网上被侵犯的消息并不少见。
音乐侵权的发生再次证明了当前国内音乐版权背后的混乱。
除了版权意识淡薄外,音乐侵权最根本的原因是对音乐版权的管理和监督不够,侵权成本低,处罚力度小。
从目前网络上被曝出的音乐侵权事件看,部分歌曲版权方在公开指出被侵权后,解决措施往往是双方达成和解,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版权方与侵权方未来仍能实现合作。
而一些影响力相对较小的版权方,即使指出被侵权,但却无法得到对方的有效回应,这也使得音乐类侵权的现象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音乐版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音乐类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包括:音乐作品的广播权、表演权、复制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以及署名权、保护音乐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演出者在使用他人音乐作品表演时,首先要获得原音乐作品作者的许可,
另企服快车面也要获得原音乐作品表演者的许可,并向对方支付相应报酬。
而改编已有作品进行演出时,则还应当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给予一定的报酬。
不仅是综艺节目,包括预告片、电影、电视剧等其他形式的作品。
若要使用相关音乐,也需先与版权方沟通确认并获得许可,否则就会产生侵权行为。
音乐版权的登记,目前在线上主要通过MORP数字音乐(中国音乐著作权服务)在线注册系统进行。
该系统可对歌曲的词、曲、编曲、翻唱等音乐作品进行在线的版权注册。
注册之后MORP系统将自动生成ISWC国际标准的临时码,该代码是音乐著作权全球性代码。
通过版权注册号码,其相应的版权代理会被各个音乐著作国家保护。
当音乐作品在这些国家内被使用时,当地音乐著作权协会会代理收取著作权费,并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费用转给歌曲作品的版权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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