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母公司代垫的支出,并不属于母公司的合理支出,因此,不能在母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附件《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第10问提及到,考虑到新企业在筹建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其发生的筹建费用由出资方或筹备组垫付,税前扣除凭证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符合经营常规,所以在确认筹建支出真实且与筹备的新企业相关的情况下,可凭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的扣除凭证在新企业税前扣除。
综上,依据北京市税务局的规定,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后,可凭抬头为A公司的垫付费用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上述做法仅是北京税务局的参考做法,如果非北京市的企业发生类似业务,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相关处理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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