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条件是什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要求。详细情况如下: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条件是什么?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国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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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册申请;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地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目的和经营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八)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证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和经营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申请设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同一行政区域内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需设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已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登记机关应当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进行登记,并按照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

登记机关依照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并取得相应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相应的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