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版权的使用,很多商家都喜欢使用一些具有知名度、热度的一些美术图案,比如前段时间冬奥会的冰墩墩;在网络上很多人由于冰墩墩外形很有创意,寓意很美好:
“胖胖的熊猫戴着寓示超能量的冰晶头盔,形象酷似航天员,既呆萌可爱,又敦厚亲切。这一形象融合了传统文化和科技元素,契合互联网年轻圈层的审美心理,体现了健康、奋进、团结的奥运精神,因而赢得全球关注和喜爱。
因此很多商家或机构就看中其热度,纷纷出品与冰墩墩相关的周边产品。
但与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也相继公布了《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的通告》等相关通告,以保证冰墩墩这一形象的相关权益、避免一些不法分子或者商家利用。
那么,如果有商家或者机构想要实用冰墩墩这一形象作为宣传,直接使用其形象会造成侵犯其著作权吗?
最近有这么一个案例,深圳粤海街道办在为广大居民做核酸的时候,每个做完核酸的公民都会领取到一张帖子用以证明做了第几轮的核酸,这个贴纸上就印有冰墩墩的形象。
但结果就是,由于这个帖子上印有冰墩墩的形象,因此深圳粤海街道办就被人说侵犯了冰墩墩的著作权。
那么,深圳粤海街道办构成侵权了吗?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有机构实用相关作品用以展览原则上是需要获得作者的许可,这个展览权是指以公开陈列的方式向公众展示摄影作品或者美术作品的原件、或者说情况复印件、这个也算是著作权的内容之一的。
但是因为它不是用于商业目的的使用,而且根据奥林匹克标志的管理条例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的使用,这个也是可以允许使用的。
就比方说你需要实用冰墩墩作为形象大使,去宣传一些具有教育意义或警示意义活动或者展示。
只要像相关组织说明并且承诺不用于商业目的。
因为不是用于商业目的,也没有违法获利,也没有造成任何人的损失,那么你是可以实用冰墩墩的这一个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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