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赋予申请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同时又将这种权利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申请人在具体实施修改的时候,需要了解什么时候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哪些内容可以修改。
根据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在修改图片时,不能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对于以下8种情形,属于不超范围的修改,克服实质性缺陷后,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一、增加或改变视图形式,未增加或改变视图内容
增加图片或者照片,如果该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设计内容在原图片或者照片中已表示,该修改属于在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范围内的修改。
例如,原图片或者照片中不包含左视图,申请补交左视图。如果左视图表示的内容已显示在原立体图中,则该修改未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二、增加相同或对称面的视图
增加相同或者对称面的视图,尽管增加的内容在原图片中未显示,如果根据本领域设计常识,能够确认增加的内容与已经显示的面有相同或者对称的关系,可以视为增加的内容已经表达,该修改不属于超范围的修改。
例如,汽车的外观设计,申请日提交了主视图、左视图和立体图。后来补充提交右视图,虽然右视图在原图中没有显示,但对于汽车,其左右侧面通常是对称的,属于可以根据本领域设计常识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所以该修改没有超范围。
实际上,汽车左右侧面一般不可能完全对称,比如汽车的油箱盖,或者在左边或右边,但对于汽车整体而言,邮箱盖所占比例非常小,忽略了这中微小的改变。
只有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变化)极其微小时,才有可能被认定为不会导致修改超范围,一般情况下,形状或图案的改变通常会被认为属于超范围的修改。
三、修改绘制视图中的错误
绘制视图中的错误在所难免,如果原图片或者照片存在视图不对应等形式缺陷,针对这些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修改后的设计内容属于能够依据该产品所属领域设计常识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该修改属于不超范围的修改。
例如,原图片存在多处缺陷,包括后视图左部与主视图右部不对应,左视图、右视图方向错误,如果针对上述缺陷进行修改,提交了正确的视图,则不属于修改超范围。
四、修改视图名称
修改视图名称通常不会导致修改超范围,但若结合视图来看,表达的设计发生了改变,则仍会认为修改超范围。
例如,申请人将原“使用状态参考图”修改为“立体图”,仅改变视图名称,不属于修改超范围。
五、删除不易见面的视图
删除显示产品的非易见面或者非常见面的图片或者照片,或者删除产品相同或者对称面的图片或者照片,并且在简要说明中有相关说明,属于不超范围的修改。
例如,冰箱的外观设计,由于后视图和仰视图显示了冰箱不易见的背面和底面,所以删除后视图和仰视图属于不超范围的修改。
六、删除视图中的多余内容
由于我国要求外观设计图片中不得有虚线、阴影线等多余线条,因此,删除表达内部结构的虚线以及弧面过渡效果线、阴影线等多余线条,属于在原图片表示范围内的修改。
例如,产品外观设计的虚线为表达内部结构的线条,可以删除。
七、删除微小的设计内容
删除微小的设计内容,不属于明显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范围的修改。
例如,刀的外观设计,原照片的刀片部位带有表示品牌的小字,修改后的照片中删除了这些小字,由于这一设计内容对于该产品而言是微小的,因此该修改不属于明显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范围的修改。
八、删除非图形用户界面的画面
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而言,修改时如果删除图形用户界面以外的“内容画面”,不属于修改超范围。
例如,对于带照相软件界面的手机,删除了界面拍摄区域中的“拍摄内容画面”,不属于修改超范围。当然,可以删除的仅限于图形用户界面以外的“内容画面”,图形用户界面本身的设计元素,例如界面上的拍摄按钮,是不允许删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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