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是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但并未强制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必须是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使用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注册商标。根据以上规定,未注册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往往是未注册商标,而商标注册遵循先申请原则,因此这种行为很容易导致在使用中造成他人抢注未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被恶意抢注,商标使用者该如何应对?
商标使用者发现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被他人夺走,商标使用者在异议期间内,商标使用者在异议期间内发表异议,要求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被他人夺走的,在5年内,商标使用者可以向商标使用者提出异议。
商标用户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他人有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1.证明未注册商标已实际使用。
消费者可提供带商标标识的包装物、产品检验报告、商标印刷证明材料、带有商标的广告宣传材料等,以证明商标已被实际使用。应当指出,单独进行商标转让、商标许可行为,或者只对商标所有权作出声明,都不能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商评委也不会认定该商标有被实际使用。
2.证明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在判断是否有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否影响该商标是一个重要的审查因素。为了证明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力,商标使用者可以提供该商标标识商品或服务的经销范围、销售额等数据,或者相关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消费者是否清楚知道该商标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等。
3.证明对方以不当方式抢注商标。
如果抢注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已知道商标已被实际使用并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仍选择将该商标申请为注册商标,其行为就会被认定为不正当商标。所以,在对商标抢注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之前,商标使用者需要收集证据,证明抢注人确实有不正当手段抢注人抢注人已知知其未注册商标使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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