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
“对初次申请领用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用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企业冠名发票的确定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对定期定额户应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和纳税定额。”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第三条第(一)项:
“……14.建立发票风险防范的有效制度。初次申领普通发票数量应控制在一个月用量或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初次领用数量范围内。
对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低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省税务机关确定的最高领用数量,省税务机关未确定最高领用数量的,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使用量。
对新开业的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月供应量,申领超过基本月供应量的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第一次申请发票增量时,可以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到场,并积极探索发票申领环节对经办人的拍照存档制度。
对新增纳税人已领用发票却未及时申报等情况,采取停止供应发票、实地核查等应对措施。
对列入企业异常名录的纳税人采取停供发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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