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业给职工报销通讯费,虽然通讯费用是企业的“小”支出,但汇集起来也不是个小数,而且是每月必须发生的支出。
对职工通讯费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有利于节约税负。
职工通讯费相关财税政策
之一: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
“企业为职工提供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之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9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
就是说报销的通讯费不作为工资总额,作为职工福利费项目。
之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43号),税率分为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两档,*9档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第二档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以后索取的通讯费发票将是增值税发票,发票由国税局管理。
职工通讯费纳税筹划方案分析
(一)通讯费纳入工资表货币化发放与报销通讯费发票
甲企业,张某是公司财务总监,2014年8月可以从公司获得10 000元的工资(注:
已经扣除社保、公积金),另外可获得通讯费补贴500元。张某的工资和应纳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表1.
上表中,张某的税前收入为10 500元,个人所得税845元,税后净收入9 655元,针对工资和通讯费合计缴纳个税,对于这种情况,可进行如下的纳税筹划:
张某作为公司对外联系业务通讯费索取电信部门开具的发票,在公司规定的额度500元内报销;或,公司统一购买手机话费充值卡,在福利费中列支,那么,进行如上纳税筹划以后张某每月的工资情况如下表2.通过上表比较可以得出,在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后,张某每个月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9 755—9 655=100元,每年张某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12=1 200元。
进行了这样的纳税筹划后,企业也没有什么损失,报销的通讯费可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但职工福利费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允许扣除。
(二)“营改增”后通讯费发票个人名称与单位名称
乙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规定通讯费以票报销,高管通讯费标准1 000元,共5人;中层干部通讯费标准500元,共20人;普通营销人员标准为300元,共200人。
通讯费金额较大,每月报销通讯费合计达75 000元。
「方案一」假若2014年8月底,个人向电信部门索取发票,根据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规定,是无法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而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75 000元,无进项税额,企业不能抵扣增值税。
「方案二」个人手机卡统一过户给单位。
乙企业2014年8月初将手机用户由单位行政部统一到电信公司办理过户,过户到企业名下,这样,企业可以控制成本又可以降低因业务人员离职而带来的业务流失。
那么,8月的话费75 000元(其中:基础电信服务为60 000元,此外增值电信服务15 000元),即可在月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5 000元,根据财税[2014]43号,其中增值税额为:
60 000×11%+15 000×6%=7 5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抵扣后实际支出75 000-7 500=67 500元。两个方案比较,明显可见后一个方案既符合会计制度规定67 500元可以列支“管理费用”,又符合税法规定增值税抵扣7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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