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依据上述规定,税法的“建筑业工程”与“建筑工程”是有区别的。“建筑业工程”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以及其他工程作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
房屋工程建筑;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其他土木工程建筑。因此,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实行差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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