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应被用于公司正常的经营运作,比如购买设备、购买原材料、发放员工工资等等。需要注意的是,购买材料、设备等都要有真实、有效、合法的合同和发票等加以证明,支付员工工资等也需要真实、有效、合法的转帐记录以及社保公积金代扣代缴记录来证明。
如果没有真实、公平、合理的基础交易,很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91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还明确规定了构成抽逃出资的情形: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