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按照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举例说明,假设你所在的企业2024年全年研发费用1000万,年终汇算清缴时,可以就研发费用项目税前扣除额为1750万,按25%所得税税率计算,相当于企业少缴纳(1750-1000)*25%=187.5万的税款。
我国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起源于1996年,最初仅适用国有、集体企业,后来逐渐扩大到全部企业,并确定了50%的比例加计扣除、150%的比例税前摊销的政策规定。
2024年,《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75%加计扣除、175%税前摊销的规定。
此次则是扩大加计扣除75%、税前摊销175%比例到全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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