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小米的同学一眼就可以看出,这不就是小米的logo吗?这让人不禁对这家西班牙公司的来头产生了兴趣。
小编在天眼查上查询到,一家名为“东莞市马约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广东企业在简介中以中西双语写道:
“东莞市马约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西班牙欧美电子国际的子公司。欧美国际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集数码电子和电脑周边产品的进口公司……”而所谓的“西班牙欧美国际电子有限公司”正是指Dudingen Develops。
看来,这家西班牙公司似乎与中国关系不浅。
东莞市马约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眼查网站上的企业简介(来源:
天眼查)小米对此自然是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
在2015年3月提出的异议中,小米声称申请商标与其自己的商标过于近似,即大家所熟知的由字母“m”和“i”组成的图形,注册在第9类和第38类商品和服务上。
同年晚些时候,EUIPO的异议部门部分支持了该异议,Dudingen Develops不服该决定并提起申诉。
2016年9月,EUIPO的第四申诉委员会作出裁决,撤销了异议部门的部分决定,申诉委员会拒绝了异议部门的第9类“电瓶;点火电缆;发动机启动电缆”商品上的注册。
申诉委员会还认定,申请商标所涵盖的其余商品和服务类别与小米商标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不相似,因此驳回了小米其余的申诉请求。
诉至法院,取得阶段性胜利
小米就申诉委员会该决定起诉至欧盟普通法院,请求普通法院撤销申诉委员会的部分决定,理由是第9类及第18类的其余商品不存在混淆可能性。
小米认为第9类中有争议的商品类别和自身商标所涵盖的商品类别相似,因为它们具有相同的性质和最终用户,并且它们都属于“电子设备、配件及其部件”这一较广泛的范畴。
但这一意见并未被EUIPO采纳。
在此次判决中,欧盟普通法院在这一点上支持EUIPO,法院得出结论认为,有争议的商品类别是与电子设备具有不同性质和目的的配件和备件。
然而,法院进一步认为,包括“电缆”、“连接电缆”和“插头适配器”在内的商品与小米商标所涵盖的商品类别相似,因为它们针对同一部分公众,共享相同的分销渠道,有共同的常见商业来源,是互补的关系。
小米还声称,第18类商品与其自己的商品类别相似,并认为申诉委员会的决定因未能说明原因而无效(意味着该决定的法律效力受损),因为申诉委员会并未就“帆布背包;小帆布背包;登山包”与电子设备之间的相似性作出裁决。
法院支持小米,认定该决定因未能陈述理由而无效,撤销了申诉委员会对第18类商品的结论。
法院判决要求小米承担其自身费用及EUIPO费用的各三分之二,EUIPO则承担其余部分的费用。
法院驳回了小米的其余诉讼请求。
小米方面诉讼代理人、Taylor Wessing律师事务所慕尼黑分部合伙人Thomas Raab和高级助理Christian Tenkhoff表示:
“法院撤销了EUIPO申诉委员会的决定,这是个好消息。显然,法院不同意申诉委员会对比较有争议产品的限制性方法。
“
进军欧洲,商标荆棘待斩除
在国内的智能手机以及更广泛的电子产品领域,小米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市场竞争参与者。
但随着国内手机市场的日渐饱和以及消费者对手机设计创新的日益增长的需求,小米也在不断探索诸如全面屏、折叠屏手机等新产品、新技术。
不过,2018年第四季度的数据显示,中国智能手机市场整体的出货量相比此前下降了15.5%,增长还是出现了疲软现象。
在这样的情况下,小米也在不遗余力地开拓海外市场,尤其是在上市之后,更需要海外业务上进行拓展,以保持营收增长。
印度是小米最大的海外市场,据Couterpoint等分析机构数据,小米2018年以28%的市场份额,成功超越三星而登顶印度智能手机市场份额排行榜,成为“印度一哥”。
当然,在印度市场上获得的成功还不能满足小米“星辰大海”的目标。
尤其是,小米在印度也曾遭遇到一些知识产权纠纷,因此把所有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是不明智的,对于小米而言,开拓其他海外市场也是自然而然的事。
小编注意到,2017年11月,小米在西班牙马德里开设了两家小米授权店,并通过线上渠道在西班牙进行销售,首次打入西欧市场。
其后的2018年里,小米接连在欧洲多国开设授权专卖店。
特别是IPO后,小米正式宣布进军欧洲市场。
众所周知,欧洲市场是华为在海外的重要根据地。
小米进入欧洲后,势必要面对华为等一众手机厂商的挑战,当务之急是要先把自身的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牢牢把握住,保住自己的立身之本。
小编在EUIPO网站上以“xiaomi”为关键字进行检索发现,小米自2015年以来共向EUIPO提出5件商标异议申请,被提出异议的包括此次案涉的图形商标,以及图形商标、图形商标、图形商标等申请。
其中商标申请根据EUIPO网站显示的信息已经被驳回;商标申请的申请人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目前正在审理中;而商标申请则已经获准注册。
小米还针对他人注册的“XIAOMI”等商标向EUIPO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也获得了支持。
在挑战他人商标的同时,小米自身的一些商标注册申请也遇到了他人的挑战。
小米在2014年4月向EUIPO申请的“MI PAD”欧盟商标,就是其中之一。
在2014年5月获得公告后,这件第9类和第38类上的“MI PAD”商标收到了来自苹果公司(Apple Inc.)的异议,理由是该商标与“IPAD”近似。
EUIPO异议部门于2015年12月支持了苹果的异议,驳回了小米“MI PAD”在所有申请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小米一路上诉,但EUIPO第一申诉委员会、欧盟普通法院均没有改变这一观点。
(详见《“MiPad”与“iPad”太像?欧盟普通法院判决详述(附判决书链接)》。
)
小米进军欧洲之路注定不会一帆风顺,而荆棘丛生的商标障碍或许需要小米忙活一阵子了。
↓点击下方链接,查阅欧盟普通法院判决书
http://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text=docid=211548pageIndex=0doclang=ENmode=reqdir=occ=firstpart=1cid=3629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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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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