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一些标记符合商标的定义,但如果存在一个绝对的驳回理由,这些标记仍不能被注册为欧盟商标,也就是说,如果此标记:
-不具备任何显著性特征;
-专指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日期或提供服务日期,其它商品或服务特征;
-在现行语言或商业现有及普遍实践中已成为惯例;
-同公共政策或广为接受的道德准则相违背;
-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例如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的不实描述;.
-对于产品形状、酒精饮料产地或某些官方象征有被驳回的绝对理由。
-某些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而具有显著性。
另外,因异议而被驳回的商标也不能作为欧盟注册商标。
在先权利人应在欧盟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
以下情况构成在先权:
在先的欧盟商标或申请;
-在独个欧盟成员国的在先商标注册或注册申请;
-在欧盟成员国有效的基于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协议的国际注册;
-用于贸易的,在多个成员国内有效的非注册商标或其它标记;
-在一个成员国内的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
-一个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其申请商标同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造成部分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可以联系到在先商标的可能性,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会被驳回;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而使用商品不同,如果在先商标有一定声誉,并且其显著性或声誉会因此受到不公平竞争和损害,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
应该注意的是:驳回因素存在于任何一欧盟部分或国家,那么此欧盟商标不会获准整体注册。
例如:如果仅在一个成员国有相同商标且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那么此商标会因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异议而被驳回。
这些异议理由也作为欧盟商标获准注册后申请无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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